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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5-30 10:28:13    录入:admin    点击:2323次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1]200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节能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出厂合格证、技术性能型式检测报告等,其性能、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在进场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抽样复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三)建筑节能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具体过程控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进行。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附件2)、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明细(附件4)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未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销售现场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设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信息公示牌》(见附件3)。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复检和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doc

    附件:2、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doc

    附件: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信息公示牌.doc

    附件:4、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明细.doc

     

                                              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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