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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迈公司受邀参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座谈会
    更新时间:2020-06-18 09:49:56    点击:1462次

          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颁布,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在12年的实施过程中,《规定》在杜绝隐患、遏制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使其更好地满足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学习借鉴全国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2020年6月15日课题组抵达西安,16日上午,课题组邀请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使用人员,监理单位代表,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和维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在君诚国际酒店旭日厅开展调研座谈。我司总经理王斌、总工程师周舒渊代表普迈作为陕西省监理单位受邀参加。
          会议就近年来建筑起重机械在管理责任、管理程序和管理内容的变化和采取措施等一系列内容展开调研交流,并听取了各单位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基本情况、管理情况、资质标准、检验检测、特种作业人员、监管信息化平台、旁站巡视、备案平台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我公司总工周舒渊代表陕西监理行业,对《规定》中关于超越监理单位能力、不合理的监理安全职责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并谈及目前市场现状,监理单位替罪羊身份的无奈,呼吁改革。其中塔吊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起重机械,其总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的特种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应发挥主要责任和作用。监理市场就目前的取费情况配备塔吊专业人员不太现实,一般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塔检查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在安拆阶段监理人员在地面上旁站,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没有实际意义。承担“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安全职责,超出了监理的能力范围。呼吁修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能深入实际,让安全责任落实给应该真正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

          科学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是建筑业的永恒话题之一。让我们同心协力,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加强监管,使建筑起重机械更好地成为建设者的好帮手,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工程建设当中。


    (办公室 王赛 报道)

    周舒渊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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